建築物變更供身心障礙者、高齡者、產婦、出生嬰幼兒等照顧服務場所使用時,應強化火災發生時就地避難之功能。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
建築物變更供身心障礙者、高齡者、產婦、出生嬰幼兒等照顧服務場所使用時,應強化火災發生時就地避難之功能。
新聞摘要
  • 建築物變更為供身心障礙者、高齡者、產婦、出生嬰幼兒等照顧服務場所使用時,應強化火災發生時就地避難功能。

【MyGoNews廖賢龍/台北報導】內政部2013年5月30日部務會報修正通過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」,未來建築物變更為供身心障礙者、高齡者、產婦、出生嬰幼兒等照顧服務場所使用時,應強化火災發生時就地避難之功能,變更為餐飲、加油(氣)站等公共建築物使用時,也應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。
 

內政部表示,鑒於2012年10月23日凌晨,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發生火災,導致其附設護理之家收治人員傷亡的重大事件,內政部已於2012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,明定新建、增建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、啟智學校、護理之家、產後護理機構、老人福利機構及康復之家(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)等類似用途使用的建築物,應於該樓層分隔2個以上之防火區劃空間,提供火災發生時暫時避難的據點,確保此類場所收治人員的生命安全。
 

內政部再配合修正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」,未來利用既有建築物變更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、啟智學校、護理之家、產後護理機構、老人福利機構及康復之家(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)等類似用途使用之照顧服務場所,應於申辦變更使用執照時,比照新建、增建之建築物完成2個以上防火區劃空間的規劃設置,讓上述照顧服務場所不分建築物的新舊,均能在火災發生時發揮就地避難的功能。
 

此外,未來建築物變更為餐飲、加油(氣)站等公共建築物使用時,也應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,以落實無障礙建築環境。

內政部表示,修正後辦法將於近期發布,並函請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向相關申辦業者進行宣導。